为了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加大我院消防工作的力度,增强每一名教职工、学生的安全防火意识,针对我院的实际,就安全防火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 学院的法人和主管领导是院级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系、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安全防火负责,实行有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院属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火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做到院里每月自查一次,系、处部门每半月自查一次并做好登记。
三、由保卫处组织实施,每年对教职工骨干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特殊工种(电工、木工、焊割工、仓库保管等)要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防火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制度。凡是电焊、焚烧纸张、篝火晚会等动用明火,必须报告保卫处审批,未经审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消防法》规定处罚。
五、各系、教学楼、宿舍楼、要按照高层建筑管理有关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摆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专人管理,在楼层和出口处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坚持定期检查,随时维修、加压、更换,确保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凡楼内消防栓没有供水来源的,要尽快自筹资金修建楼顶蓄水池。
六、院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演练。
七、库房、车库、 配电室、值班室要严格按照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并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私人物品和杂物、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和挪用。
八、会议室、礼堂、演出厅、录像放映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需要进行装修、改扩建事先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机构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所有公共场所使用时,要保证安全出口和疏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钉死或堆放杂物。
九、教职工食堂在对外办理婚丧嫁娶等仪式时,应做好安全防火自查工作,操办的单位或个人要有专人负责,并报保卫处,以便加强安全管理。
十、系、处部门使用的房屋设施,除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外,自行购买的消防器材,必须会操作使用。
十一、以上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监督。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