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原则: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保障安全。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校内机动车辆出入、行驶安全,停放有序,事故处理及时,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内容:机动车辆登记办证和校园内交通秩序管理。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范围:凡是出入校园的车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办证管理
第六条 “新疆艺术学院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的许可凭证。
第七条 各院系、各单位私人机动车凭证明、行驶证到保卫处审核办理“通行证”。
第八条 长期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外单位车辆须由主管部门申请,凭本人有效证件和车辆行驶证经保卫处审核办理“通行证”。
第九条 “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和复制。
第三章 出入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一律凭“通行证”按规定进出校园及家属区,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一条 各院系、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应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其规模和校内交通状况,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来校联系工作的外单位车辆,经学校有关单位确认后,保卫处采取临时放行方式允许进入。
第十三条严禁持B类通行证及出租车进入校园教学区,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行驶,禁止鸣笛,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主动避让行人和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院系或单位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练习和试驾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服从管理,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确保道路畅通。摩托车(助力车)除上下班时间外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学校定期对证照不全车辆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教学区内停放或过夜。情况特殊需要在教学区内过夜的汽车,需经保卫处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及所载物品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对违章驾驶、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保卫处将没收“通行证”,责令其车辆离开校园;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改动现场者,由改动者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