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规范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师生员工是指本院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各类学生(包括进修生、外籍留学生)、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同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进入校园,必须主动出示本院发给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其他有效证章、证件,否则门卫应拒绝进入。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其他校外人员拟进校园,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门卫处登记,否则门卫应拒绝进入。
第六条 学院的公务车辆和教职工的私车进入学院必须出示本院保卫处发给的车辆通行证。
学院教学区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车辆进入,前来办理公务的车辆,其驾驶员或公务人员应当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说明事由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否则,门卫应予拒绝进入。
出租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入校园。
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均应低速行驶,保证校园内交通安全。
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均应停放在校园停车场,对随意停放的,校卫人员有责任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 国内新闻记者、国外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并按学院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自行要求进入学院进行学术活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院外事办批准。
接受学院师生员工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由师生员工引领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 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责任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十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第十一条 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位置。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保卫机构同意并登记备案。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损害国家利益及宣扬邪教、非法宗教及封建迷信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保卫处应及时扣押留置审查并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通讯、网络、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及网络设备,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网络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令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院有权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三条 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和学校保卫处联系,以便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展览、音乐会、文艺演出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安排专人维持好秩序并做好安全工作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爱护和保护校园的公共设施。损坏学校设施设备或因自己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学校保卫机构进行事实调查后,对相关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禁止饮酒。教职工也不得在校园、班级、办公室及其他校内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规定的,应由教职工及学生所在部门领导对违反者进行劝导。如经劝导仍不奏效的,由相关部门将当事人留置于醒酒室。待酒醒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损坏公物或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宿舍内吸食毒品及其它违禁类精神药物。不得在校园内向他人销售毒品及违禁类精神药物。
对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学校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按照法律、法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不得在校园内打架斗殴,不得纠集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内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承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不得在班级、宿舍传播、观看含有反动、迷信、邪教、淫秽等内容书刊及音像制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人员,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若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必须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