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0-24   浏览次数: 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政(199703号文件的要求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谁主管,谁负责”, “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分管院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园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校园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l、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院实际,督导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管理秩序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2、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5、秘密产品、材料、文件、稿纸、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俱乐部、食堂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制度。

9、校内计算机及电教设备的管理制度。

10 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11、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12、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4、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党委和院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l、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院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

第八条 学院设置保卫处。保卫处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院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学院要关心保卫队伍的建设,要加强保卫干部的配备、管理、教育和培训,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内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事机构可设在保卫处,也可设在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条 学院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的治安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学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重点部位守护等任务。

第十一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并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学院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治安自防队,也可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区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共财物,构成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院可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后,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十八条 学院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津、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津、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经院办公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学院办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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