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集体户口落户及迁移的管理,规范相关程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户籍的相关规定,现将我院学生集体户口落户及迁移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新疆艺术学院录取的学生,户口可在录取报到时将户口迁至被录取的学校办理落户,学生户口在校报到时没有及时迁入学校的学生,再次迁入就会耽误学院整体落户的时间,错过落户时间,没有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指标不于落户;新生当年符合而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次年一律不在受理。当年新生在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交由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收取后给本人开据一张迁移证收取证明,由本学生保管至毕业时凭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开据的迁入证明换取迁移证,落户原籍。
二、保卫处一律不受理成教院的学生户口落迁等相关事宜:
三、户籍管理注意事项
1、学生集体户,由学院保卫处统一管理,如有学生需借用集体户办理相关事宜,一律凭学生证、或学院有效证件到户籍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2、借用集体户的学生使用后必须及时归还保卫处统一管理。不得将集体户口内容涂改、转借、丢失,否则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3、学生毕业时由学生处,向保卫处提供毕业生名单,由保卫处前往派出所统一办理学生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必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4、毕业生在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交付4元工本费,必须在迁移证有效期内落回原籍当地派出所,过期未及时办理落户者后果自负。
5、毕业生因故本人未能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委托带班老师前来保卫处办理迁户手续,受托人必须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方可办理迁户手续。
6、附中毕业生,毕业后必须将迁移证,在有效期内落户原籍,被学院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再迁入学院,否则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7、以上规定和注意事项请各系部负责传达到每个学生,未尽事宜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说明。
新疆艺术学院保卫处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