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出租房屋安全
发布时间: 2013-12-21   浏览次数: 136

一、推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

1、 凡我院居民所属房屋协议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持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符合安全标准条件、具备出租房屋,经保卫处登记备案,核准后对外出租。

2、 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在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

3、 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均不予登记备案,不得出租。

(1)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消防等安全标准的;

(7) 已抵押、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10)因各种原因不能出租的;

4、对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社区应建立出租房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更新。

二、 出租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员签订统一制式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无监护人陪护的未成年人;

3、出租人对承租人基本情况于入住当日进行登记,并到学院保卫处对出租房屋、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协助学院保卫处采集承租人信息资料。

4、承租人搬离时,出租人及时向社区报告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请,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

5、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义务教育法》、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学院保卫处、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反犯罪嫌疑人。

6、出租人必须督促、监督承租人家庭中的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7、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必须书面报告学院保卫处,委托代理人必须履行与出租人等同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义务。

8、出租人应该接受学院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综合治理、治安防范、计划生育协查工作。

三、 奖励与惩处

1、对举报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的,经核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对检举揭发出租人从事违反犯罪,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经核实予以重奖。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人,情节较轻的,有学院保卫处、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错误;私自租房给有效证件不全或形迹可疑人员的,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疆艺术学院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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