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校园是本院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场所。为了优化育人环境,规范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师生员工是指本院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各类在校学生(包括成人学生、进修生、外籍留学生)、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本规定所称校园指学院教学区。
第三条 本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院采取积极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同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进入校园,必须主动出示本院配发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其他有效证章、证件。确需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应办理通行证并持证进入。
前来办理事务的校外人员需持有效证件,经门卫与有关部门联系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 学院的公务车辆和教职工私家车进入学院必须出示本院统一制作的车辆通行证。
学院教学区不允许非本院车辆进入(持特殊通行证除外),前来办理公务的车辆,一律停放在校园大门外划定区域,办事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低速行驶,并自行停放在校园划定的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
出租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入校园。
第七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学院外事处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
第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从事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或按学院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外事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
第十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
第十一条 学院内的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位置。院外任何组织以及院内外任何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过学院保卫处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院内外各类人员在学院内搭建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通讯、网络、电视设施,当事人应当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安装。
学院各单位、部门、团体、组织和个人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及网络设备,必须报请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网络设施。
在校园内举行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令其停止搭建、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搭建、安装的,学院有权拆除或者责令搭建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三条 在院内组织参加人数在百人以上的讲座、报告、展览、公映、演出等活动,组织者应当于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组织者还应安排专人负责维持好活动场所的秩序。重大活动由保卫处负责安排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学生应当爱护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学校设施设备或因自己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学院保卫处调查事实后,责成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组织教学、科研和其他各类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饮酒;教职工不得在教学区(办公室、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师生员工所在部门(系、部)对其进行教育。如经教育劝导仍不奏效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损坏公物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吸食毒品及违禁类精神药物;严禁在校园内向他人兜售毒品及违禁类精神药物。
对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员,学院保卫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照法律、法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内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传播、观看含有反动、迷信、邪教、淫秽等内容和各种盗版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违反本款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学院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需报请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成立学生社团组织需报请学院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刊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和范围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未经批准和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摆摊设点。设在校园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场所。
对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员,学院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规及其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院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做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教学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新疆艺术学院
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